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优粤佛山卡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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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粤佛山卡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才优粤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府〔2018〕96号)和《中共佛山市委关于印发〈佛山市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佛发〔2018〕2号)要求,完善人才信息服务保障机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优粤佛山卡是我市人才享受优惠便利服务的凭证,也是具有金融功能的银行卡,可结合移动应用端使用。

  第三条 优粤佛山卡载明持卡人身份信息,分为A卡、B卡、C卡、T卡。

  第二章 申领对象

  第四条 在我市工作、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尖端人才,不受国籍、户籍、身份和年龄等限制,可申领优粤佛山卡A卡:

  (一)掌握国际最前沿科技,其研究成果在国际上产生重要影响,对社会有特别突出贡献的顶尖人才,包括诺贝尔奖获得者和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等特别人才。

  (二)在某一领域或某一方面作出卓越贡献,业绩及专业水准处于国内领先水平的杰出人才。

  (三)在某一领域或某一方面作出突出贡献,业绩及专业水准处于省内或行业内领先水平的领军型人才。

  (四)其他经有关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认定的尖端人才。

  第五条 在我市工作、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高级人才,不受国籍、户籍、身份和年龄等限制,可申领优粤佛山卡B卡:

  (一)在某一领域或某一方面作出重要贡献,其业绩及专业水准得到行业和社会认可的人才。

  (二)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具有突出专业技术(技能)水平、创新能力强、发展潜力大的高级基础性人才。

  (三)其他经有关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认定的高级人才。

  第六条 在我市工作、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中初级人才,不受国籍、户籍、身份和年龄等限制,可申领优粤佛山卡C卡:

  (一)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具有较高专业技术(技能)水平、创新能力强、发展潜力大的中级基础性人才。

  (二)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具有一定专业技术(技能)水平、创新能力强、发展潜力大的初级基础性人才。

  (三)其他经有关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认定的中初级人才。

  第七条 在我市工作、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特色人才,不受国籍、户籍、身份和年龄等限制,可申领优粤佛山卡T卡:

  (一)市内创客、民间艺术家、民间优才。

  (二)其他经有关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认定的具有特殊技能的特色人才。

  第三章 服务内容

  第八条 优粤佛山卡A卡、B卡、C卡、T卡持卡人,可享受以下服务:

  (一)党委、政府部门可通过优粤佛山卡发放各类人才津补贴。

  (二)由持卡人负责的科研项目,符合申报要求的,同等条件下可优先纳入市科技创新项目。

  (三)持卡人为外国国籍、取得外国永久(长期)居留权或为港澳台地区居民的,可在工商登记窗口享受免预约、快速受理、优先审核等绿色通道服务。

  (四)持卡人可通过优粤佛山卡服务平台享受全国指定三甲医院医疗预约挂号服务。

  (五)持卡人可利用优粤佛山卡办理银行的各项基础业务,享受银行为持卡人提供的各种优惠服务。

  (六)持卡人可享受全国性及区域性的各大商户促销折扣等购物消费优惠。

  (七)持卡人可凭卡参与党委、政府部门组织的对应类别人才交流活动,可通过优粤佛山卡服务平台进入人才社区板块开展信息交流、联谊交流。

  第九条 优粤佛山卡A卡、B卡持卡人另可享受以下服务:

  (一)持卡人及其配偶、子女可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在住所或工作所在地办理落户。公安机关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非本市户籍持卡人在本市没有住房的,可无条件在限购区域购买1套住房。

  (三)同时持省人才优粤卡的持卡人子女,入读义务教育学校的,由持卡人住所或工作所在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安排入读公办学校;入读幼儿园的,非当地户口的享受与当地居民子女同等待遇,确实无法安排入读公办幼儿园的,可选择入读民办幼儿园,由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解决。

  (四)持卡人及其配偶、子女到我市居住,并已在就业地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按规定优先办理各项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随到随办;持卡人配偶、子女未就业且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养老保险。

  (五)持卡人可享受每年1次免费健康体检,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六)持卡人申请市场主体设立登记、变更登记,且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及时受理、限时办结。

  (七)持卡人创办科技型企业可向指定银行申请一定额度的无抵押贷款。外籍持卡人及其配偶、子女可在我市指定银行开设账户,办理存取款和汇兑业务,银行可对其单笔或当日累计交易额上限适当放宽。

  第十条 优粤佛山卡A卡、B卡、C卡、T卡持卡人可享受国家、省和我市规定的其他服务。

  第十一条 各区可在全市通用服务基础上,根据实际需要为属地持卡人提供本区特色服务,具体办法由各区自行制定。

  第四章 申领程序

  第十二条 申报。申领人或申领人所在单位登录优粤佛山卡服务平台下载填写《优粤佛山卡申请表》,并提交证书、劳动(聘用)合同等相关佐证材料。

  第十三条 审核。市属单位申领人提交的资料由用人单位核实后提交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进行终审。区、镇(街道)属单位申领人提交的资料由用人单位或镇(街道)人才工作部门负责核实,经区人才工作部门审核后提交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进行终审。

  第十四条 公示。通过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的申领人将在佛山人才网公示5天。

  第十五条 核发。根据申领人在我市的劳动(聘用)合同和实际需要确定优粤佛山卡有效期,最长为3年。每年进行资格审查1次。有效期满需续办的,持卡人或单位应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在优粤佛山卡服务平台申请续办新卡。优粤佛山卡遗失时,持卡人应及时挂失、申请补办。

  第十六条 失效。优粤佛山卡期满后,持卡人未再次申请资格认定的,优粤佛山卡将自动失效。持卡人调离本市的,用人单位或持卡人需通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予以注销其优粤佛山卡。持卡人因违法违纪或其他原因不再符合继续持有优粤佛山卡的,其优粤佛山卡予以注销。持卡人在本市内变动工作单位的,须在30日内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供变更信息。

  第五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建立部门间联席会议制度。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和市交通运输局、文广旅体局、市场监管局、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市税务局、人行佛山市中心支行、佛山银保监分局,市行政服务中心、保健办以及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部门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召集人,适时召开联席会议,协调优粤佛山卡服务工作。各成员单位指定1名相关业务科室负责同志为联络员。

  第十八条 工作机制。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优粤佛山卡服务平台运营方运行该项目,并定期更新发布《优粤佛山卡服务手册》;各用人单位负责组织申请工作;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照部门职能,分别对本办法涉及事项制定操作指南,明确责任,加强政策宣传和人员培训,确保优粤佛山卡各项服务落实到位。

  第十九条 服务保障。依托佛山人才网,优粤佛山卡服务平台与各部门联网协作,为持卡人提供服务。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协调相关单位开放网络对接端口。各网络对接端口单位须按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的要求在优粤佛山卡服务平台及时反馈服务办结信息。

  第二十条 经费保障。市级政策规定的全市通用服务、通用特色服务相关经费由市财政解决。各区在市级政策以外新增的特色服务相关经费由各区财政负担。

  第二十一条 问责。负责审批和服务等事项的人员在有关工作中未按要求落实优粤佛山卡服务事项的,或在受理、承办时无正当理由故意拖延、推诿、扯皮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9年10月10日起试行,有效期3年。


附件:优粤佛山卡人才分类认定标准

优粤佛山卡人才分类认定标准.docx


更新日期:2019-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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