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促进优质企业上市和发展扶持办法(修订)》的通知

字体大小:
NHGF2013022
主动公开

南府〔2013〕330号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

南海区促进优质企业上市和发展扶持

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罗村社会管理处,区直局以上单位:
现将《佛山市南海区促进优质企业上市和发展扶持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促进企业上市和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联系电话:81232025)。
858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
2013年10月9日
佛山市南海区促进优质企业上市
和发展扶持办法(修订)
为全面深入推进“雄鹰计划”、“北斗星计划”,鼓励和扶持优质企业做大做强,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实现社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制定本办法。
一、扶持的范围和对象
(一)本办法适用于在南海区依法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且经区有关部门认定的挂牌、上市公司、上市后备企业、总部企业、科技型企业以及增资扩产企业。
(二)本办法所称“挂牌”和“上市”,是指我区企业在境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境内资本市场是指包括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的主板,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广东金融高新区股权交易中心及区政府认可的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境外资本市场是指区政府认可的境外资本市场。
(三)本办法所称“总部企业”,是指投资或授权管理3家以上企业、机构(其中至少1家为区外制造型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区内年纳税额不低于1000万元,且下属企业、机构对营业收入的贡献率不低于25%的企业。世界500强、中国500强等国内外知名企业在我区新设或将区内现有机构升格为总部或区域总部的,或对我区经济发展有突出贡献的企业,在符合我区产业发展导向的情况下,经区政府批准,可按一事一议认定为总部企业。
(四)本办法所称“科技型企业”,是指经上级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广东省民营科技企业”或“软件企业”,且经区有关部门认定符合我区产业发展规划的,科技人员占员工总数30%以上、科技开发费用占年技工贸总收入2%以上,并拥有合法科技成果(含专利、新技术产品、专有技术等)的企业。
(五)本办法所称“增资扩产”,是指年度纳税不低于500万元的企业,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用地规划的前提下,新增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5000万元的扩大生产行为。
(六)申请国内主板、中小板及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IPO)、新三板上市奖励的企业须先在广东金融高新区股权交易中心登记注册满3个月。
(七)申请奖励的总部企业、增资扩产企业(房地产企业除外,下同),其当年的纳税增幅须高于年度全区的本产业(指第一、二、三产业)税收增幅。总部企业按其主营业务界定产业类别。
二、扶持的类别和标准
第一类  对企业挂牌和上市的扶持
(一)企业在国内主板、中小板及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IPO)的,按以下标准执行:
1.我区重点类上市后备企业从2013年起进行改制的,因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行为而产生所得税的,按区级留成部分的80%,给予企业补助。
2.向广东证监局申请辅导备案并取得受理回执的,给予企业200万元补助。
3.向中国证监会递交上市申请材料并取得受理回执的,给予企业100万元补助。
4.上市申请获中国证监会审核通过的,给予企业100万元补助。
5.企业成功上市后,按首发募集资金金额分五个档次给予企业领导班子及有关人员一次性奖励:
(1)募集资金2亿元以下的,奖励100万元;
(2)募集资金2—5亿元之间的(含2亿元),奖励200万元;
(3)募集资金5—10亿元之间的(含5亿元),奖励300万元;
(4)募集资金10—20亿元之间的(含10亿元),奖励400万元;
(5)募集资金20亿元以上的(含20亿元),奖励600万元。
(二)企业在“新三板”首次挂牌上市的,给予50万元补助。企业挂牌后按累计融资金额分阶段给予企业领导班子及有关人员奖励:
1.累计融资资金1000万元以下,奖励50万;
2.累计融资资金达到1000万元—5000万元之间(含1000万元),奖励100万元;
3累计融资资金达到5000万元—1亿元(含5000万元),奖励200万元;
4.累计融资资金达到1亿元(含1亿元)以上,奖励250万元。
(三)在广东金融高新区股权交易中心首次挂牌,经该中心审核,符合以下任意一项的,给予一次性25万元奖励。符合多项的,不重复奖励。
1.已完成股份制改造的企业;
2.挂牌期间完成股份制改造并取得股份公司营业执照的企业;
3.未完成股份制改造但进行了有效交易,实现融资的企业。
企业挂牌后按累计融资金额分阶段另外给予企业领导班子及有关人员奖励:
1.累计融资资金达到1000万元—5000万元之间(含1000万元),奖励50万元;
2.累计融资资金达到5000万元—1亿元(含5000万元),奖励100万元;
3.累计融资资金达到1亿元(含1亿元)以上,奖励125万元。
(四)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采用买壳(借壳)方式上市的,给予企业领导班子及有关人员400万元奖励。有关奖励资金在国内上市公司(或境外上市公司在国内直接控股的企业)将工商注册地迁至南海区后支付给相关人员。
(五)区内企业在上交所、深交所或区政府认可的境外资本市场上市的,通过配股、增发新股、发行可转换债券等方式成功再融资且募集资金50%以上投入南海区的,按融资金额分四个档次给予企业领导班子及有关人员奖励:
1.融资额在1—5亿元之间的(含1亿元),奖励50万元;
2.融资额在5—10亿元之间的(含5亿元),奖励100万元;
3.融资额在10—20亿元之间的(含10亿元),奖励150万元;
4.融资额在20亿元以上的(含20亿元),奖励200万元。
(六)区外企业在上交所、深交所或区政府认可的境外资本市场上市的,将工商注册地迁入南海区的,给予企业领导班子及有关人员400万元奖励。有关奖励资金在企业办理好工商变更、税务登记等有关手续后支付给相关人员。
(七)在境外资本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IPO)的,经区有关部门认定,参照境内上市的标准(合计400万元)给予补助;按其首发募集资金(按当日汇率折合人民币计算)在南海区投资的金额给予企业领导班子及有关人员奖励,具体参照境内上市的奖励标准执行。其中,补助资金在企业正式挂牌上市后支付给境外公司在区内直接控股的企业,奖励资金在募集资金投放于区内、提供验资报告后支付给企业。
(八)鼓励我区上市公司股东在区内进行限售股减持。上市公司直接持股股东在我区减持限售股的,按减持限售股所缴纳企业和个人所得税之和区级留成部分的80%,给予上市公司股东补助。
(九)企业成功在上交所、深交所、“新三板”、广东金融高新区股权交易中心及区政府认可的境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后,5年内外迁的,依本办法获得的挂牌上市奖励或补助(含同期利息)必须全部退还我区。
第二类  对总部企业的扶持
(一)我区现有企业组建总部企业并获得认定的,其组建时因股权交易产生税收的区级留成部分,等额补助给企业。
(二)其他扶持措施参照《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北斗星计划”实施办法的通知》(南府〔2013〕95号)执行。
第三类  对科技型企业的扶持
(一)区政府设立总额不少于1.5亿元的区中小企业担保贷款专项资金优先支持科技型企业获得银行贷款。具体按《佛山市南海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南府〔2013〕42号)实施。
(二)经区有关部门新认定为科技型企业的,认定前三年(指认定当年、次年、第三年,下同)分别按企业缴纳所得税、增值税及营业税区级留成部分环比增量的100%、50%、50%奖励企业核心团队,按企业核心团队成员(不超过5名)工资薪金所缴纳个人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的100%、50%、50%奖励给该成员。该项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三)新认定为市级、区级工程中心的,分别给予企业核心团队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获得国家级、省级科技经费扶持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项目,或获得国家级、省级信息化经费扶持的信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按上级扶持经费的20%给予企业管理团队奖励,该项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四)首次认定为软件企业或新迁入南海已认定的软件企业,给予企业核心团队一次性奖励10万元;通过系统集成资质三级、二级、一级认定的,分别给予企业核心团队一次性奖励10万元、20万元、50万元;通过软件企业能力成熟度模型或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CMM或CMMI)3、4、5级认证的,分别给予企业核心团队一次性奖励20万元、30万元、50万元,可重复奖励。
第四类  对增资扩产企业的扶持
(一)政府优先向上市企业、总部企业、科技型企业、“选种育苗”、“雄鹰”、“北斗星”企业的增资扩产项目供应土地。
(二)企业完成新增投资并投产的,从投产当年起,前三年分别按企业纳税区级留成部分环比增量的100%、50%、50%给予企业领导班子及有关人员奖励。该项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三、其他扶持政策
(一)本办法扶持的企业利用“三旧”改造用地进行建设的,优先办理供地等相关手续,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各级“三旧”改造优惠政策。
(二)政府优先保障本办法扶持企业的土地、电、水、气等基础要素供应。
(三)经区政府认定的重大项目,实行一企一策的扶持方法。
四、扶持的申报和程序
(一)由符合条件的企业提交申请表格、奖励(补助)方案,向所在镇(街道)经济促进局提出申请,经镇(街道)审核,再由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经贸、科技)、区上市办等相关部门按各自实际职能核定,报区政府审批同意后实施奖励(补助)。其中,企业申请IPO、新三板、广东金融高新区股权交易中心的挂牌奖励须先由广东金融高新区股权交易中心出具审核意见;给予企业领导班子及有关人员、核心团队的奖励,企业可根据实际经营需要,自行确定奖励的范围和金额;经企业提出申请,也可直接奖励企业。区属企业、区属控股企业的奖励(补助)方案须经企业出资方(或公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
(二)“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和“境外资本市场”的认定,由企业向区上市办提交申请,经区上市办审核后,再报区政府认定。
(三)企业可同时申请本办法规定的各项认定,但不重复享受以税收环比增量为标准的奖励。
(四)区政府设立“南海区优质企业上市和发展扶持专项资金”,本办法中“第一类:对企业挂牌和上市的扶持”专项资金由区上市办负责财政预算的申报。“第二类:对总部企业的扶持”和“第四类:对增资扩产企业的扶持”专项资金由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经贸)负责财政预算的申报。“第三类:对科技型企业的扶持”专项资金由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科技)负责财政预算的申报;以企业税收贡献核定奖励或补贴的,按区、镇(街道)税收分成比例共同负担。
五、其他
(一)前100家在广东金融高新区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企业不重复享受本办法在该中心挂牌奖励。
(二)“新三板”、广东金融高新区股权交易中心的挂牌企业申请融资类奖励的,企业年纳税额必须达到50万元以上。企业获高级别融资奖励者不兼得低级别奖励,如此前已获得低级别奖励的,应抵减已获得的融资奖励再进行奖励。“新三板”挂牌企业融资奖励累计总额以250万元为限,广东金融高新区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企业融资奖励累计总额以125万元为限。
(三)企业若同时符合我区其他奖励政策的同类优惠条件,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四)与区政府及相关部门签订协议、享受技术开发补贴的企业,不适用本办法。
(五)除特别指出外,本办法中纳税、税收均指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以纳税年度内的实际入库金额为准。
(六)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有效期内成功申请奖励认定的,依照本办法继续执行,直至奖励结束为止。由南海区人民政府印发的《佛山市南海区促进优质企业上市和发展扶持办法》(南府〔2011〕226号)同时废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0月9日印发
更新日期:2013-10-09

会员动态

首页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下一页 尾页
共255记录 第1页 / 共26页
加载更多

沥行天下

首页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下一页 尾页
共12记录 第1页 / 共12页
加载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