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支持广东金融高新区股权交易中心业务开展的扶持办法的通知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支持广东金融高新区股权交易中心业务开展的扶持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局以上单位:
现将《佛山市南海区支持广东金融高新区股权交易中心业务开展的扶持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金融办反映。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
2014年4月16日
佛山市南海区支持广东金融高新区股权交易中心业务开展的扶持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支持广东金融高新区股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业务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制定,旨在帮扶交易中心业务做大做强,建设成为国内具有影响力的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同时,鼓励更多优质企业到交易中心挂牌融资,拓宽企业融资渠道,解决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难题,加快地方经济优化升级步伐。此外,通过创新金融产品设计与研发,提升地方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综合水平。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成功挂牌”,是指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将其股权登记注册在交易中心,经交易中心审核同意,发布股权挂牌公告的行为。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成功融资”,是指以发行债券、银行贷款、信托贷款、小额贷款、银行委托贷款以及区金融办认可的其他方式完成的债务融资,或者以股份转让、增资扩股、股权质押以及其他方式完成的股权融资,其中融资标准为单次融资金额不低于500万元或者在交易中心累计融资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会员单位”,是指经交易中心审核成为会员的证券公司及其分公司、营业部、银行及其支行、私募股权投资管理公司。
第二章 扶持的对象及标准
第六条 扶持类型及标准
(一)对前100家在交易中心成功挂牌的股份有限公司或成功挂牌后实现成功融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给予每家25万元的挂牌奖励。
(二)对前100家在交易中心成功挂牌的股份有限公司或成功挂牌后实现成功融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推荐会员单位,每推荐1家企业,给予该会员单位5万元的推荐奖励。
(三)对前10家在交易中心成功发行债券进行融资的企业,给予每家20万元的发债奖励。
第七条 扶持对象需符合的条件
(一)申请挂牌奖励的企业
1.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
2.依法完税且无重大税务违法行为;
3.股份有限公司须在交易中心成功挂牌,有限责任公司须在交易中心成功挂牌且实现成功融资;
4.承诺挂牌时间不少于一年(在挂牌期间若挂牌企业登陆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及其他更高层次交易场所除外)。
(二)申请推荐奖励的会员单位
1.经交易中心运营主体认定并成为交易中心推荐会员;
2.推荐的股份有限公司在交易中心成功挂牌或推荐的有限责任公司挂牌后实现成功融资。
(三)申请发债奖励的企业
1.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
2.依法完税且无重大税务违法行为 ;
3.经交易中心运营主体认定并在交易中心成功发债;
4.单次发债票面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或累计发债票面金额不低于3000万元。
第三章 扶持资金的设立及申报
第八条 我区设立交易中心业务开展的扶持专项资金,该项资金由区、桂城街道按税收分成比例承担。区金融办根据实际编报预算。专项资金年终结余的,结转至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第九条 成立由区金融办牵头,区财政局、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经贸、科技)共同组成的专项资金支付审核小组,资金的支付需经全体审核小组成员单位盖章确认方可发放。专项资金支付审核小组在区金融办设立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开展、协调联系及专项资金评审工作。
第十条 符合条件的企业需向交易中心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一)申请挂牌奖励的企业
1.《企业进入广东金融高新区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奖励申请表》(由交易中心负责提供表格模版);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
3.企业机读资料;
4.税务部门出具的税务证明;
5.交易中心关于同意企业挂牌申请的书面材料;
6.交易中心出具的企业在交易中心挂牌后成功融资的证明材料(仅挂牌的有限责任公司提供)。
(二)申请推荐奖励的会员单位
1.《会员单位进入广东金融高新区股权交易中心推荐奖励申请表》(由交易中心负责提供表格模版);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
3.交易中心同意企业挂牌申请的书面材料;
4.交易中心出具的企业在交易中心挂牌后成功融资的证明材料(仅挂牌有限责任公司提供);
5.交易中心颁发的推荐会员资格证书(复印件并加盖会员单位公章);
6.会员单位与企业签订的推荐到交易中心挂牌的服务协议。
(三)申请发债奖励的企业
1.《企业进入广东金融高新区股权交易中心发债奖励申请表》(由交易中心负责提供表格模版);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
3.企业机读资料;
4.税务部门出具的税务证明;
5.交易中心出具的企业在交易中心挂牌后成功融资的证明材料(仅挂牌有限责任公司提供)。
第十一条 交易中心负责企业申报专项扶持资金递交材料的收集工作,并在收到申请材料的5个工作日内,对企业递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出具意见,连同企业申请材料按月定期批量报送专项资金支付审核小组审批。
专项资金支付审核小组在收到交易中心报送材料后的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要求的材料报送区政府审批,待区政府审批通过后划拨扶持资金;对于不符合要求的材料出具书面解释文件。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只能用于获扶持企业自身的经营活动或会员单位业绩奖励,不得用作他途。如发现获扶持企业或会员单位改变专项资金用途情况,专项资金支付审核小组有权追回所发放资金(含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十三条 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专项资金的,专项资金支付审核小组追回发放的全部扶持资金(含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同时取消该企业申请我区各项财政性扶持资金的资格,并追究交易中心负连带责任。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申请的审批过程中,审批人员违反规定操作,徇私舞弊的,对相关负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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