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3号
现将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规定的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见附件)。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缴款书”)后如需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仅注明一个缴款单位信息的海关缴款书,应当登录本省(区、市)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以下简称“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的海关缴款书信息。通过选择确认平台查询到的海关缴款书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或未查询到对应信息的,应当上传海关缴款书信息,经系统稽核比对相符后,纳税人登录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的海关缴款书信息。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注明两个缴款单位信息的海关缴款书,应当上传海关缴款书信息,经系统稽核比对相符后,纳税人登录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的海关缴款书信息。
三、稽核比对结果为不符、缺联、重号、滞留的异常海关缴款书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对于稽核比对结果为不符、缺联的海关缴款书,纳税人应当持海关缴款书原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数据修改或核对。属于纳税人数据采集错误的,数据修改后再次进行稽核比对;不属于数据采集错误的,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数据核对,主管税务机关会同海关进行核查。经核查,海关缴款书票面信息与纳税人实际进口货物业务一致的,纳税人登录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的海关缴款书信息。
(二)对于稽核比对结果为重号的海关缴款书,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核查。经核查,海关缴款书票面信息与纳税人实际进口货物业务一致的,纳税人登录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的海关缴款书信息。
(三)对于稽核比对结果为滞留的海关缴款书,可继续参与稽核比对,纳税人不需申请数据核对。
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当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通过选择确认平台进行选择确认或申请稽核比对。
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税务机关不再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当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在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将当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按照3%和5%的征收率,分别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2栏和第5栏“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的“本期数”相应栏次中。
六、本公告第一条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本公告第二条至第五条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31号)第二条和第六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号)第一条自2020年2月1日起废止。
特此公告。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落实有关税收政策,规范税收秩序,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发布本公告。
二、按照《公告》规定,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纳税人应提交的填报资料是什么?
近期,我局会同财政部发布了《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公告)自2019年10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可以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按照纳税人自主判断、自主申报、自主享受的原则,本公告明确,符合87号公告规定的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本年首次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时,向税务机关提交《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其他仍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继续按照现行规定适用政策。
需要说明的是,按照87号公告规定,纳税人以后年度是否继续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需要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已经提交《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并享受15%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在2020年、2021年,是否继续适用,应分别根据其2019年、2020年销售额确定。如果符合规定,需再次在当年首次适用政策时,提交《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三、通过选择确认平台查询到的海关缴款书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或未查询到对应信息的,税务机关提供了哪些方式让纳税人上传海关缴款书信息?
纳税人通过选择确认平台查询到的海关缴款书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或未查询到对应信息的,可通过选择确认平台上传海关缴款书信息,也可通过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缴款书电子数据的方式申请稽核比对。
四、对于稽核比对异常的海关缴款书,是否还有申请数据修改或者核对的时间限制?
本公告取消了《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31号)中关于“对于稽核比对结果为不符、缺联的海关缴款书,纳税人应于产生稽核结果的180日内,持海关缴款书原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数据修改或者核对,逾期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的规定。本公告实施前,因申请数据修改或者核对超过180日限制导致不能抵扣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重新申请数据修改或核对,并按照规定流程进行后续处理。
五、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什么注意事项?
(一)所有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均可以选择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自愿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税务机关不再为其代开。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愿原则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未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5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并发布)相关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三)自愿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务机关不再为其代开。
总商会动态
会员动态
喜报|伟业铝材江苏分厂扩建20万吨,高端环保节能铝型材生产基地
1999年伟业铝材正式进驻新沂21年风雨同舟,21年携手同行今天伟业铝材在新沂二次创业全面开启7月31日,伟业高端环保节能铝型材生产基地项目举行签约仪式,新沂市委书记高山…
特丽侬携多款专业口罩产品参展国际公共安全防控、防疫物资(广州)交易会
8月5日,特丽侬防护用品有限公司(奥丽侬集团旗下子公司)在2020年第三届国际公共卫生安全防控、防疫及防护物资(广州)交易会首次参展,展会上携多款专业口罩产品亮相,…
大沥青商常务副会长何俊文当选 南海新生代企业家联合会首届会长
加强新生代企业家队伍建设,推动南海企业发挥更大作用实现更大发展,为南海经济发展积蓄基本力量,7月30日,南海区新生代企业家联合会正式成立,首届吸纳了91名企业会员。…
广东伟业集团备受肯定,斩获多项大奖
7月10日,由中国建博会(广州)、慧亚传媒、菠萝家联合举办,由大沥总商会副会长单位——广东伟业集团独家冠名,“中国大定制家居营销发展论坛暨中国家居品牌金菠萝奖盛典…
广亚铝业携手中南大学,开启人才培养和科技攻关深度合作
为加强校企产学研融合,7月15日,中南大学“校企合作人才培养基地”和“工程实践教育中心”授牌仪式在广亚铝业南海基地举行。这是自2017年广亚与中南大学合作成立广亚铝加…
喜报!广东省林治平慈善基金会荣获2019年度广东扶贫济困红棉杯铜杯
广东省林治平慈善基金会,荣获由“广东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颁发的2019年度广东扶贫济困红棉杯铜杯。广东省林治平慈善基金会积极响应,2019年6月1日-2020年5月31日,围绕…
“神鸟”振翅待飞 坚美为“一带一路”建设助力添彩
共建“一带一路”,不仅为世界各国发展提供了新机遇,也为中国经济寻求突破开辟了新天地。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迈上这条机遇之路,在坚持自身高质量发展的同时,为“中国建…
积极开拓“一带一路”沿线市场——大沥总商会荣誉会长——坚美铝材助力埃及新首都建设
坚美铝业紧跟国家“一带一路”战略的步伐,不断提升自身实力,积极深耕海外市场,取得了阶段性成果。由坚美铝业参建的世界级工程——埃及新首都中心商务区(CBD)工程…
丽景酒楼广佛智城分店首届厨艺大赛落幕
作为佛山老字号的大沥总商会会员单位——丽景酒楼,于4月28日在广佛智城分店成功举办了首届春夏季菜式烹饪大赛,这也是广佛智城园区内首届厨艺大赛!来自丽景酒楼总店和广…
继续前行 沥城暖心BUS驶进南海新都会
4月27-28日,“看得见的爱,温暖你的心”,沥城暖心BUS继续出发,带着满满的爱心,来到第三站,大沥总商会会长单位——南海新都会,为环卫工人、警察、公交车司机、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