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实施自主创新品牌带动及企业上市扶持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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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印发佛山市“三三三”产业发展战略龙头企业扶持办法的通知》(佛府〔2007〕79号)和《印发佛山市实施企业“五阶段”发展战略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佛府〔2007〕80号)精神,把我区自主创新和品牌带动工作引向深入,提高企业产品的品牌形象、国际知名度和核心竞争力,促进南海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积极推动“双轮驱动”战略,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的类别和标准
第一类:自主创新的奖励
(一)当年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的企业技术中心和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分别给予一次性科研费用补助100万元、50万元。
(二)经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的,一次性补助技术开发费50万元;经认定为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省民营科技企业的,分别一次性补助技术开发费20万元。
(三)鼓励院士依托我区企业建立院士工作室,对当年新设立的院士工作室,每个给予20万元的启动经费补助;鼓励有条件的企业设立博士后工作站,对当年新设立的博士后工作站,每个给予10万元的启动经费补助。
(四)鼓励企业、个人申请发明专利,对实用新型专利和发明专利获得中国授权后分别给予每件2000元和1万元补助;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优秀奖的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获广东省专利金奖、优秀奖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
第二类:创知名品牌的奖励
(一)企业产品当年新评为“中国世界名牌产品”的,每个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二)企业产品当年新评为“中国名牌产品”、“国家免检产品”、“广东省名牌产品”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20万元、10万元。
(三)企业注册商标当年新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包括司法认定)、“广东省著名商标”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10万元(经中院以上判决书司法认定后,企业纳税额还须在500万元以上)。
(四)企业产品当年新评为商务部重点培育和发展的“中国出口名牌”,每个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五)企业当年新认定为“中国商业名牌企业”的,每个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六)当年获国家级产业集群升级示范区或国家级专业镇区域品牌,每个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第三类:制定标准的奖励
(一)企业作为国家标准的第一起草单位并在本企业设立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每个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二)企业作为国家标准的主要起草单位或参与制定国际标准(主要制定单位),每个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
(三)企业参与制定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奖励10万元。
(四)企业被省评为采用国际标准先进企业的奖励5万元。
(五)企业在专业镇建立标准联盟,制定实施联盟标准的,每个发起企业奖励10万元。
第四类:完善计量检测体系的奖励
(一)企业获计量“C”标志评价奖励5万元。
(二)企业获计量检测体系认证(ISO10012)奖励5万元。
(三)企业获二、三级计量保证体系确认的奖励2万元。
第五类:对设立公司总部的奖励
工业企业将总部或区域总部的注册地迁入本区并办理相关工商登记手续后,在本区的年纳税额达2000万元或以上的,对其缴纳税收(增值税、所得税)中地方留成部分按首2年100%、后3年50%的比例,以技术开发专项资金补贴给企业。
第六类:对企业上市的奖励
(一)企业为了上市,在改制(包括新设)过程中,涉及资产过户过程中缴纳的税费,由财政将地方留成部分以技术开发专项资金补贴给企业。
(二)企业为了上市,将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为股本所交纳的个人所得税,上市发行后由财政将地方留成部分以技术开发专项资金补贴给企业。
(三)企业上市当年新增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以及此后2年每年新增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以技术开发专项资金补贴给企业。
(四)为加快上市进程,由区财政按上市实际发生费用(费用总额超300万元的按300万元计算)以技术开发专项资金分期补助给企业:
1.拟上市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并报省证监部门备案后,一次性补助40万元。
2.拟上市企业完成辅导验收,证监部门正式受理企业发行上市申报材料后,一次性补助60万元。
3.企业成功挂牌上市后,按上市费用的实际发生金额(费用总额超300万元的按300万元计算)减去已补助额后的余额一次性补助给企业。
4.以上3项补助金额合计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五)企业成功上市后,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六)企业在境内外上市,均享受同等优惠和奖励政策。
(七)鼓励企业异地“买壳”、“借壳”上市。我区企业在异地“买壳”、“借壳”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回我区内的,可享受上市当年起连续2年递增缴纳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100%以技术开发专项资金补贴给企业的优惠以及可获改制上市费用补助和有关奖励政策。
(八)异地企业迁入我区改制上市,享受上市当年起连续2年递增缴纳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100%以技术开发专项资金补贴给企业的优惠及上市费用补助和奖励政策。
上述各类奖励中,对第五类、第六类的(一)、(二)、(三)、(七)、(八)项的财政优惠均由区、镇两级财政按税收分成比例负担;凡获国家级奖的企业及上市公司;均可在用地和用电上优先。
二、奖励的原则
(一)奖励的对象:南海区行政区域内注册的企业;在本辖区内申请专利的专利权人;工商注册地点在南海区,并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
(二)所有奖励项目均不重复享受,对复检后重新获得同级别奖项的企业不再奖励。
(三)当年获奖金额超50万元(含50万元)的企业,上年度实缴税收总额不得低于人民币200万元。
(四)所有受奖励的工业企业,需提供由区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守法证明”。专利项目除外。
(五)本奖励办法所奖励金额含佛山市同等奖励的奖励金额。
三、奖项资格的核定
获奖资格分别由以下部门核定:
(一)国家级和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中国商业名牌企业、商务部重点培育和发展的“中国出口名牌”、司法认定类的中国驰名商标由区经贸局核定。
(二)国家级和省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以及第一类的第(二)、(三)、(四)项由区科技信息局核定。
(三)中国驰名商标、广东省著名商标由区工商局核定。
(四)中国世界名牌产品、中国名牌产品、广东省名牌产品以及国家标准起草单位、国际标准参与制定单位计量检测体系确认由区质监局核定。
(五)上市企业的以上优惠及奖励,均由企业提出申请,区经贸局会同相关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区政府审定。
四、申报材料
(一)填写佛山市南海区实施自主创新、品牌带动及企业上市扶持奖励申请表(详见附件)。
(二)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三)获奖项目、认定项目证书或报表复印件(提供原件交区经贸局复核)。
(四)其他有关资料。
以上申报材料一式六份。
五、申报奖励的程序
由符合条件的企业向所属镇(街道)经发办提出申请,镇(街道)经发办初审后,由区有关部门审核、区经贸局复核,经区政府批准后实施奖励。区政府设立财政专项资金,通过镇(街道)财政所将奖金兑现给企业。
六、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扶大扶优扶强奖励办法〉的通知》(南府〔2004〕68号)和《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促进企业上市优惠及奖励试行办法〉的通知》(南府〔2004〕199号)同时废止。

更新日期:2013-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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