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北斗星计划”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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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区“北斗星计划”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区龙头民营企业实现跨越式发展,大力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公司、大企业集团,快速提升优势产业综合竞争力,引领全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北斗星计划”是指区委、区政府为将一批龙头民营企业打造成为行业的“北斗星”,指明全区产业发展方向,引领社会经济转型升级,集中重点资源促进企业快速做强做大的行动计划。
第三条  “北斗星计划”的工作目标为:到2015年,全区实现民营企业营业收入超30亿元15家,超50亿元5家,超100亿元2家;到2020年,全区实现民营企业营业收入超30亿元40家,超50亿元20家,超100亿元5家。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民营企业”是指在我区登记注册、公司总部设在我区、除国有企业与集体企业以外的其他类型内资企业以及我区居民通过返程投资形式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返程投资”是指一个经济体境内投资者将其持有的货币资本或股权转移到境外,再作为直接投资投入该经济体的经济行为。
第二章  扶持对象
第五条  本办法的扶持对象为经区政府认定纳入“北斗星计划”的企业(以下简称北斗星企业)。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申请认定为北斗星企业:
(一)企业的工商注册地与营运总部均在我区范围内,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属于本办法第四条所述的企业类型;
(三)符合我区产业发展导向(房地产行业除外),且三年内无违法或不良信用记录;
(四)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上且区内年纳税额1000万元以上(除特别指出外,本办法中所称纳税额均为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之和,以纳税年度内的实际入库金额为准)的企业,或区内年纳税额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或经区政府认定的总部企业。
第三章  扶持范围
第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北斗星企业为主体开展企业兼并重组、组建总部企业以及其他做强做大实现企业跨越式增长的活动。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兼并重组”,是指我区企业(并购方)按照市场原则通过受让股权、认购股权、收购资产、承接债务等方式,以实现合并或控制已设立的、持续经营的企业(目标企业)的重大交易行为。
第九条  兼并重组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兼并重组后企业总部注册地在我区,并在我区范围内汇缴企业所得税,相关经济指标纳入我区经济指标统计体系;
(二)兼并重组协议中并购方对目标企业的现金购买价、承担债务、目标企业净资产作价入股金额(以下统称交易金额)2000万元以上;
(三)企业兼并重组后5年内不解散重组。
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总部企业”,是指在我区注册并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对其投资或授权管理的企业、机构行使投资、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企业、机构。
第十一条  总部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投资或授权管理3家以上企业、机构(其中至少一家为区外制造型企业);
(二)注册资本2000万元或以上,且区内年纳税额1000万元以上;
(三)下属企业对营业收入的贡献率不低于25%。
第十二条  世界500强、中国500强等国内外知名企业在我区新设或将区内现有机构升格为总部或区域总部的,或对我区经济发展有突出贡献的企业,在符合我区产业发展导向的情况下,经区政府批准,可按一事一议认定为总部企业。
第三章  扶持措施
第十三条  领导组织保障。区委、区政府牵头成立佛山市南海区北斗星计划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区领导担任,成员由各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统筹协调解决北斗星企业在兼并重组、组建企业总部以及跨越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推动相关政策措施的落实。领导小组在区工商联设立办公室,负责北斗星企业的日常指导、协调、服务等工作。
第十四条  实施“一企一策”。对北斗星企业实行“一企一策”的特殊扶持政策,由企业制订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提出跨越具体目标所需要的扶持政策和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提交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印发实施。
第十五条  一企一组服务。根据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能,成立多个专责小组,专门为北斗星企业提供一对一的个性化服务。各职能部门应简化北斗星企业在立项、土地、环保、建设等环节的审批手续,为其提供便捷的绿色通道。
第十六条  规范执法检查。对于北斗星企业,区各职能部门要转变观念,变检查为服务,尽可能减少执法检查对企业造成的影响。处理涉及土地、房产以及其他方面的历史遗留问题时,应按尊重历史、照顾现实、利于发展、因企制宜、一企一策的原则灵活解决。单个职能部门难以协调解决的重大事项,可由领导小组召集相关职能部门开会研究决定。
第十七条  保障生产要素。政府优先保障北斗星企业的地、电、水、气等基础要素供应。
第十八条  政府采购优先。区政府有关采购项目、投资建设项目和重点建设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北斗星企业的产品和服务。鼓励北斗星企业产品申报纳入政府采购的节能、环保、自主创新产品清单和工程建设主要设备材料推荐目录。
第十九条  鼓励载体建设。北斗星企业建设总部载体可享受如下优惠:
(一)北斗星企业在我区公有资产建设的总部载体购置自用物业的,政府以成本价优先供应。
(二)经区国土、规划、建设部门批准,可利用原厂工业用地建设总部载体。利用工业用地建设的总部载体不得出售、转让。属于都市型产业载体的,经认定,可享受都市型产业载体有关扶持政策。
(三)年营业收入不低于30亿元且区内年纳税不低于5000万元的北斗星企业(或若干个北斗星企业的联合体)建设总部载体,且自用面积不低于载体建筑总面积30%(自用部分自总部载体竣工确权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出售、出租、转让)的,政府可按“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政策优惠。
第四章资金支持
第二十条  区政府每年在财政资金中统筹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北斗星企业做强做大,各镇(街道)与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经贸)共同负责每年财政预算编制。
第二十一条  北斗星企业进行兼并重组的,按因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或分立所产生税费(含营业税、堤围费、城建税及教育附加费、契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的区级留成部分给予等额补助。
第二十二条  北斗星企业兼并重组后实现做强做大的,按以下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一)兼并重组涉及交易金额4000万元以上且兼并重组后首次实现年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上的,奖励300万元;
(二)兼并重组涉及交易金额8000万元以上且兼并重组后首次实现年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上的,奖励500万元;
(三)兼并重组涉及交易金额1.5亿元以上且兼并重组后首次实现年营业收入30亿元以上的,奖励800万元;
(四)兼并重组涉及交易金额2亿元以上且兼并重组后首次实现年营业收入50亿元以上的,奖励1000万元。
第二十三条  北斗星企业兼并重组或认定为总部企业且当年纳税额增幅高于年度全区的本产业(指第一、二、三产业)税收增幅的,每年按其年纳税额增量(以兼并重组或认定为总部企业的前一年为基准计算)的区级留成部分给予等额奖励。
第二十四条  北斗星企业的营业收入或区内年纳税额环比增长不低于20%的,按当年纳税额增量(以认定为北斗星企业的前一年为基准计算)的区级留成部分给予等额奖励。
第二十五条  以上扶持资金均由区、镇(街道)两级财政按当年税收分成比例共同承担。
第二十六条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同时申请本办法中多项奖励,但不重复享受以年纳税额增量为标准的奖励。
第五章  申报程序
第二十七条  申请北斗星企业认定的企业,应向所在镇(街道)经济促进局(经贸)提交以下材料:
(一)填写《佛山市南海区北斗星企业认定申请表》(附件1);
(二)营业执照、法人机构代码和税务登记证;
(三)本区税务部门出具的最近连续两年纳税证明;
(四)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最近连续两年的合并审计报告;
(五)其他证明材料。
第二十八条  镇(街道)经济促进局负责对辖区内企业的认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通过的,经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经贸)复核后,再呈交领导小组审定。最终确认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由区政府向社会发文公布。
第二十九条  符合有关扶持资金申报条件的北斗星企业,应按以下清单制作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向所在地的镇(街道)经济促进局提出扶持申请:
(一)填写《佛山市南海区北斗星计划扶持申请表》(附件2);
(二)营业执照、法人机构代码和税务登记证;
(三)本区税务部门出具的最近连续两年纳税证明;
(四)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最近连续两年的合并审计报告;
(五)符合有关奖励条款的证明文件。
第三十条  镇(街道)经济促进局负责对辖区内北斗星企业的扶持资金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应移交至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经贸)和财政局进行复核,再报送区政府审批。
第三十一条  区政府审批通过后,由区财政局将有关扶持资金划拨至申报企业所在地的镇(街道),再由相关镇(街道)发放给申报企业。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企业申报本办法有关扶持资金,应承诺10 年内不将注册地址迁离本区,不改变其在本区的纳税义务,否则申报企业所得扶持资金必须全部退回区财政。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所有扶持资金只可用于企业总部大楼建设、区内新增项目投资、品牌建设、自主创新和技术改造等有助于企业做强做大的支出。获扶持企业要将年度扶持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经贸)并接受监督。
第三十四条  同一企业同一项目同时符合国家、省、市、区有关扶持政策规定,涉及多项奖励资助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对于与本办法属于同一类别的、有配套要求的中央、省、市扶持办法,本办法有关扶持资金视同配套。
第三十五条  对利用虚假材料和凭证骗取扶持资金的企业,将追回已经取得的扶持资金,且三年内不得申报各类财政扶持项目,情节严重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现有文件中有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依据《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促进优质企业上市和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南府〔2011〕226号)认定的总部企业所享受的奖励年限及余下年度奖励标准参照本办法执行(享受年限的总和不得超过5年)。与区政府及相关部门签订协议并享受技术开发补贴的企业,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以年纳税额增量为标准的奖励执行至2018年12月31日。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佛山市南海区北斗星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文件下载:附件1.佛山市南海区“北斗星计划”企业认定申请表
附件2.佛山市南海区“北斗星计划”扶持奖励申请表

更新日期:2013-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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